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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优化执法方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群众举报反映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重要的线索来源和渠道。”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环保总监刘华太表示,2020年,生态环境厅联合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以来查处了一批典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施过程当中,发现还有一些不足和短板,导致部分地方群众参与热情不高。因此,今年修订完善后,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办法》)。
“进一步拓宽举报的渠道,进一步提高奖励的标准,进一步消除举报人的顾虑,进一步简化兑奖的程序。”刘华太就《办法》有关内容作简要解读。据悉,新出台的《办法》共22条,对有奖举报的对象、要求、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呈现出举报要求更加明晰、举报渠道更加多元、奖励标准更加细化的三个特点。
如何举报?《办法》明确,举报人可通过12345、12369热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等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群众发现污染问题随手拍、随手传。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将奖励范围由六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修订为六档行政、刑事处罚,不再以具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划定奖励范围,而是以给予被举报人行政、刑事处罚的种类和轻重划定奖励范围。并根据被举报事项发现的难易程度和对查处违法行为的贡献大小,相应提高奖励标准,最低奖励500元,最高奖励1万元。同时,通过举报避免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可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地方对于奖励范围具有自由裁量权,奖励幅度可以浮动调整50%。
刘华太表示,希望通过规范引导,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的质效;希望通过正向激励,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的热情;希望通过双向互动,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的短板和不足,进一步推动更好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郭涛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