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到20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90元,分别提高到1255元/月、1310元/月、1360元/月; 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1456元/月提高到161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将从910元/月提高到1010元/月。同时,上海市从4月1日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包括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19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为2140元/月。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其中,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将201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和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同时,2015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4医保年度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