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中海网>综合 > 正文
每月15日至20日发放待遇!《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实施
2023-01-02 15:41:49 来源:中国网 编辑:bj06

1月1日,《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正式实施。《经办规程》在四川省2020年制定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从今年1月1日起,四川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而原来的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基础是四川省城乡居保县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后,需对市(州)、县(市、区)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因此《经办规程》在职能职责、待遇发放、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

城乡居保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及管理、注销登记、关系转移、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内控、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等环节。新的《经办规程》突出精简办事材料、取消证明材料,大幅缩短业务办理时限;新增网站、自助终端等互联网服务载体和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数据共享渠道,通过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网上服务平台对接,使四川省城乡居保业务经办更加合理和方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参保如何更方便?线上线下+上门服务

将来,更加便捷的城乡居民参保服务可供群众选择。《经办规程》明确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互联网网上经办服务、自助服务和人工经办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应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在材料提供方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公安、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残联、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定期与以上部门的信息系统以及全民参保库等信息库进行数据比对。凡是能通过数据比对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由城乡居民提供的材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城乡居民提供。

参保费如何缴?按自然年度自主选择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费如何缴纳?按照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时,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但不享受缴费补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为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办理补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原则上由税务部门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和参保人员签订代扣协议,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也可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缴费渠道缴费。

待遇如何办理?线上线下都可以申请

全省城乡居保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至20日,如遇节假日,待遇发放时间相应提前,不得延后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保待遇。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如果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是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州)、县(市、区)转移的,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相关阅读
分享到: